教学管理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5 16:05浏览量:

  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

  《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

  为加强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我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管理人员、各级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教辅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擅离岗位)在15分钟以内。

  2、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吊带裙、超短裙或拖鞋等上课。

  3、擅自调课、停课、变更教学场所、随意增减课时或找人代课2学时及以下。

  4、擅自变更教学内容达到规定内容的5%~10%。

  5、教学过程备课不充分,如无教案或讲稿等。

  6、上课期间接打电话或吸烟,或无特殊原因坐着讲课。

  7、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或不按操作规程使用教学设施设备而影响正常教学。

  8、教师、教辅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资料,影响教学工作。

  9、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命题、试卷评阅或成绩报送。

  10、在命题、制卷或考试安排工作中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前改正,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11、监考教师无故迟到、考试中途擅离考场,或监考期间做与监考无关的其它事情。

  12、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作相应安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3、因安排不当,影响教学、考试等正常进行。

  14、教室内设施设备严重损坏不及时报修,或经报修后无答复或不修理。

  15、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实训室,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6、教学服务人员对教学用品的补充不及时或对教学设备、仪器的检查和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7、清洁责任部门未做安排,使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清洁卫生差,而对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迟到(或提前下课、擅离岗位)一次15分钟及以上的,或教师旷课在4学时及以下。

  2、擅自调课、停课或找人代课3学时至6学时。

  3、擅自对教学内容作重大变更,达规定内容的10%及以上。

  4、课堂教学散布与教学无关信息或不健康内容。

  5、课堂上有不文明举动或辱骂学生言行。

  6、教师在试卷评阅中不按规定阅卷,造成不良影响。

  7、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造成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缺席。

  8、教材计划未及时上报或教材未及时征订,导致开课二周后学生仍缺教材。

  9、经批准承担教材或讲义编写任务的教师,无故推迟交稿,造成学生缺教材。

  10、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或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教学参考书(含自编)。

  11、命题、印制、装订、保管考试卷或考试安排工作出现严重差错,又未在考试前改正,导致学生无法考试或考试无效。

  12、教学管理部门或教学服务部门因工作失职,导致学校较大规模地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发表违背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言论,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旷课在5学时及以上。

  3、擅自调课、停课或找人代课6学时以上。

  4、体罚或辱骂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5、教师在试卷评阅中存在故意提高、压低或擅自改动学生成绩及其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

  6、考试试题泄漏,或在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7、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学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严重混乱。

  8、丢失在校生考试试卷,漏登、漏报或丢失学生成绩资料,致使学生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事故认定后,对事故责任人在部门内通报批评,同时扣发责任人50元岗位工资。

  第七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事故认定后,对事故责任人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同时扣发责任人100元岗位工资。

  第八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事故认定后,对事故责任人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扣发责任人200元岗位工资,并在校内做出行政处罚。

  第九条 一年内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两次严重教学事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因教学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原则上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涉及2人及以上的责任人时,在能分清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的情况下,负主要责任的按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处理,次要责任人按下一个等级处理;在不能分清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的情况下,均按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晋级、职务晋升、津贴发放、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及时填写《教学事故表》。凡隐瞒教学事故不报的,经查实,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对相关责任人按本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教学事故的核查、处理和报送教务科,由教务科报送学校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及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科牵头,各部及相关部门配合,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具体负责教学事故的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办公会审批。事故认定处理结果,由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科牵头执行行政处分,并通知财务科执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进行申诉并附本人申诉材料。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申诉由所在部门受理;对于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申诉,由教务科受理。事故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后的复核结论,并将复核处理决定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2021年8月1日

0371-60929281

邮箱:277294447@qq.com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鄱阳湖路西南角

Copyright ©2021 by 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 备案号:豫ICP备18041711号-2

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微信号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