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8 17:16浏览量: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进一步做好资助我院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特困,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各院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国家助学金名额;
(二)以系(部)为单位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并组织初审,确定候选人名单后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 学生处对各系报送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评定,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八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困难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取消其申请资格:
(一)学习或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二)家庭经济状况与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或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喝酒、购买高档用品等高消费行为,一经发现,学校除追回助学金外,还将取消该学生在学校期间的所有资助项目,同时学校将据实考虑取消困难生登记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在受惠社会的同时,应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给别人以帮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院资助中心解释。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特困,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各院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国家助学金名额;
(二)以系(部)为单位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并组织初审,确定候选人名单后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 学生处对各系报送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评定,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八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困难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取消其申请资格:
(一)学习或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二)家庭经济状况与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或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喝酒、购买高档用品等高消费行为,一经发现,学校除追回助学金外,还将取消该学生在学校期间的所有资助项目,同时学校将据实考虑取消困难生登记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在受惠社会的同时,应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给别人以帮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院资助中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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