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19 17:23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学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中转(高职)学生管理。
第三条 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学生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学生管理,对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学生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由学院招生办、教务处、学生处备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学生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参照我院相关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学生申请入学,经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学生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实训项目、职业技能项目)考核,经考核成绩合格,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核方式、成绩评定、缓考、缺考、补考与重修等,依照《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测试、期末考核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依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学生认定后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参加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均载入本人成绩总表。补考(重修)卷面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者,成绩以卷面实际成绩记载,同时在备注栏标注“补考(重修)”;补考、缓考成绩60分(不含60分)以下者必须重修并参加毕业前的清考;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入总成绩。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考核成绩予以记录。中止学业的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被本院录取后,其已修读课程成绩,经学院认定后予以承认,相关课程可以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学生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学生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转专业条件参照我院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四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学生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学生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在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限,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九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学生应在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或发生的其他事故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学生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学生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学生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处审查,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郑州机电工业技工学校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三天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一年后,可以向学院申请补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报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完成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时应当取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院提倡并鼓励学生参加有关技能培训考试考核,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不得有酗酒、抽烟、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及公益劳动纳入学生培养计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住宿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公益劳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期限设置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院制定学生申诉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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